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协作测定实验室(以下简称协作实验室)的管理与运作,按照GB/T15000系列(等同采用ISO指南31、34和35等)《标准样品工作导则》、GB/T27025(等同采用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L-CL0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准则》以及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标样所)合作者管理程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标样所采用聘用方式聘请协作实验室,向受聘协作实验室颁发聘书并在标样所网站公布实验室名单。为协作实验室提供开展协作测定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必要时,负责向协作实验室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条 协作实验室负责承担标样所研复制的各类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特性量值的测定,并按要求向标样所提交结果报告。
第四条 协作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获得基于GB/T27025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计量认证。协作实验室应及时将表明其能力状况的认证认可文件副本提交标样所备案,并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测量比对研究和检测实验室间的能力验证计划。
第五条 协作实验室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应具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授权、资源和技术能力,具体负责或协调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协作测定工作。
第六条 协作实验室应将其开展协作测定工作在组织和技术方面的输入情况进行记录,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向标样所提供。
第七条 协作实验室应按照标样所提供的作业指导书、优先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分析方法开展协作测定工作。如需采用非标方法,协作实验室应先报请标样所审核备案,待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八条 协作实验室应清晰和客观地记录协作测定有关的所有原始实验数据,并应注意保存好分析方法、测定结果和运作程序方面的所有细节,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向标样所提供。
第九条 协作实验室应确保所有协作测定数据的客观独立性,严禁协作实验室之间串通数据。
第十条 协作实验室应自觉保护标样所的技术秘密,不故意将其获得的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协作测定数据、标准值和不确定度等提供给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协作实验室在聘用期间如未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或国家计量认证复审、或不能客观独立地开展协作测定工作、或连续三次未参加协作测定工作,其协作实验室资格将被撤销。
第十二条 协作实验室资格采用开放式动态管理。聘书有效期通常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标样所将对实验室开展协作测定工作情况、实验室机构能力变更情况等进行评价,对具备协作测定工作能力且有意愿继续受聘为协作实验室的机构,标样所将重新颁发聘书。协作实验室变更名单将及时于标样所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标样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