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秘书处是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环境标准样品分技术委员会(简称“环境标样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和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具体执行本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本“细则”所规定的秘书处各项任务。 2、组织机构 2.1 秘书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样品研究所。 2.2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秘书长对秘书处工作负全全部责任,将其工作纳入本所工作计划。 2.3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简称“标样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工作任务 3.1 负责编报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工作规划、项目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3.2 负责编报本会章程、规章、制度、方案,制定措施并实施; 3.3 按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负责组织环境标准样品申报国家标准报批工作; 3.4 承担检查、督促国家环境标准样品项目计划的执行; 3.5 承担主管部门和全国标样委秘书处各项任务,并经常性联系及协调工作; 3.6 负责组织清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已到期限需复核延期或废止项目名录,待批准后具体实施工作; 3.7 负责组织编制、出版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目录,并组织进行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合作、纠纷协调工作; 3.8 负责编报全国标样委下达的ISO/REMCO修改、建议、跟踪、转化等有关技术文件;承担组织与国际或国内环境标准样品机构交流与合作; 3.9 负责组织建立和维护环境标准样品信息网和信息库; 3.10 其他未尽事宜均由秘书长或主任委员批准后办理。 4、财务管理 4.1 承接并管理有关主管部门环境标准样品补贴经费和有关单位资助,环境标准样品研发项目及其它服务性收入经费; 4.2 负责本委员会活动和秘书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的使用管理; 4.3 本委员会的财务管理由环境标准样品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秘书处对使用情况进行年报和负责监督使用。 5、其它事项 5.1向本委员会和全国标样委推荐环境标准样品的优秀论文以及成果奖励项目。 5.2 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成果归研制单位所有,秘书处负责为环境标准样品的研制技术和档案文件保密、留存。 5.3 本工作细则自环境标准样品分技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及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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